2014-06-16   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不符查驗標準,依消保法處辦
 


北市衛生局持續關心兒童遊樂設施安全
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不符合查驗標準,依消保法處辦

為維護餐飲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前內政部兒童局訂頒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其附表(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稽查檢核表),辦理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稽查業務,歷年衛生稽查結果未發現重大缺失。

為落實保障兒童遊樂場之安全,臺北市衛生局要求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 CNS12643規定或其他國際標準,並前於3月31日率先全國要求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除依前述標準,亦可參考其他國際標準,如ASTM F1918委託驗證合格機構進行檢查。該局預計於103年6月底完成臺北市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呼籲餐飲業者應於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開放使用前,檢具表件向主管機關報備並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規定,若發現有缺失者,應儘速改善完成,以保障兒童權益。

參照「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3條規定:「本規範所稱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係指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性之兒童遊樂設施。」及第7條規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惟考量該規範引用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目前較適用於室外開放的使用區域,如公園、學校附設的遊樂設施,無法落實保障兒童遊樂場之安全,

        至於餐廳室內封閉式的使用區域以國際標準ASTM F1918較適用。因此,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3年2月24日主動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財團法人全國公證認證基金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檢驗機構及餐飲業者代表進行會議,會議決議請中央主管機關儘速確定室內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之適用標準,續要求餐飲業者在標準出爐前,各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餐廳應依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表檢視各門市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委託驗證合格機構選擇適用之標準進行檢查,並於103年6月15日前改善完成,以保障兒童權益。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餐飲業者,如營業場所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儘速檢視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若發現有缺失者,應儘速改善完成。違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爰依同法第5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衛生局同時呼籲兒童家長應遵守各場所兒童遊樂設施使用規範,依公告標示如「使用年齡及身高限制」等使用遊樂設施,以免發生意外。民眾如有食品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 、02-27208889 免費  轉7105。以上訊息,可上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或臺北市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查詢相關訊息。

文章出處分享來自於:食品藥物管理處 衛生查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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